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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與通訊工程系系務會議組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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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2月18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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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電腦與通訊工程系(簡稱本系)依據大學法及本校校務法規訂定電腦與通訊工程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簡稱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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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系系務會議之宗旨為經由集思廣益,共同議定辦法以增進本系之教學、研究、服務及有 關事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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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系務會議之組織成成員為本系所專任教師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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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系務會議設主席一人,由系主任擔任之,負責召開系務會議及執行系務會議所議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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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系務會議於每學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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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系務會議下設系務發展委員會、課程規劃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工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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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系務會議必要時得增設各種臨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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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系務會議議決事項,如屬一般議案,須系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採多數決 過,如屬重大議案,則須系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緊急事件得以簽名表決並以系務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其結果視同系務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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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章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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