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腦與通訊工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91年12月18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第一條 |
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執掌如左:
|
|
一、 審議有關本系教師評審事項之單行規章。
|
|
二、 初審本系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
|
三、 初審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生等事項
|
|
四、 初審本系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
|
五、 初審本系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
|
六、 其他有關教師應行初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七人:系主任、實習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兼任;秘書一人由系務助理兼任。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得招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有關教師不續聘、解聘及重大獎懲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員公出貨請假不由他人代理,討論有關本人及三等親內親屬之評審事項時,應行迴避。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